随着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展开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新居建设在全市有了良好开端,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为了规范农村新居建设行为,近日,市建委出台《聊城市农村新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聊城市农村新居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严格建设程序,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农村新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到位。
农村新居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市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提高认识,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增强做好农村新居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的责任感、使命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到位。
强化管理,明确农村新居建设管理职责。文件指出,市建委负责全市农村新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督导和业务指导,组织农村新居建设的设计方案评选和推广,定期对各县(市、区)农村新居建设进行督导检查,并向全市进行通报。各县(市、区)建设局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新居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重点加强对整村迁建,连片建设的农村新居建设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质监部门、安监部门负责落实,并建立相应的巡查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及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新居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管理。乡镇长是农村新居建设质量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农村新居建设的乡镇长要对村镇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要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农村新居建设的日常管理与技术服务。建设单位(人)对农村新居建设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质量责任。
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建设各方行为。集中连片、整村迁建的农村新居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纳入各县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按照《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一书两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严格工程招投标,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建,并委托有资质的监理企业进行监理,鼓励三级以上施工企业参与农村新居建设,并提供优惠政策;办理工程报建、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手续,简化办事程序;施工单位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组织竣工验收,做好工程竣工备案;免除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分散建设的农村新居建设和危房改造项目,各县(市、区),各乡镇建设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组织农村新居施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发证。
搞好监督检查,推动农村新居建设快速发展。各县(市、区)建设局尽快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市建委将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市。年底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作为评先奖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