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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禁止巧立名目占基本农田搞房地产

来源:聊城晚报 编辑:陶子 2010年11月10日 14:08:24 打印

  11月8日,聊城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农业用途,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进行非农业建设。同时,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农业生态园”等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这份意见规定,各级政府要依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作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并用公示牌向社会长期公示。此外,还要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手册》规定,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每个乡镇至少要设立一块标志牌。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农业用途,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进行非农业建设。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符合法定条件,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以及排放、倾倒污染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另外,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农业生态园”等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市政府表示,我市将全面落实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制度。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政府要按照批准文件依法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要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确认不符合要求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新闻链接

  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它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国家粮食安全、人民生活,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对于促进全市农业发展、保障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稳定,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特别强调要把基本农田保护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目前,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746.3790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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