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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中国钢材网 编辑: 2010年04月20日 09:13:33 打印
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柴磊、王毅、王在泉(正楷体)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柴磊

  王毅

  王在泉

  日 期:2010年4月20日

  特此公告。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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