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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聊城日报 编辑:苗婧 2011年02月26日 09:52:58 打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表示,我市调整提高了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7元,调整范围为全市所辖县市区。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另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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