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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百度“商标门”调查:京沪穗法院判定不一

来源:中国钢材网 编辑: 2008年07月10日 07:53:33 打印
来监管搜索公司?

准备将谷歌官司进行到底的周北亭认为,搜索公司在进行“关键词广告”经营时,完全可以通过设定过漏或屏蔽程序来避免侵权发生,从而使“关键词广告”健康有序地运营。

游云庭指出,目前国内搜索引擎对于关键词广告的侵权问题,也采用了与版权避风港类似的做法:基本不排斥所有关键词的广告投放,对搜索结果页的广告链接的名称也任由广告投放者自定义,如果商标权人向搜索引擎提出商标侵权异议通知的,再撤掉相关的广告。这种模式被称为“通知+删除”。

“通知+删除”模式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国务院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依据该条例的规定,此种模式应仅适用于著作权保护领域,对于搜索引擎关键词服务能否适用该原则豁免的商标侵权责任,目前法律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游云庭指出,基于网络具有海量内容,搜索引擎在技术上不可能判断哪些内容是侵犯他人版权,因此,法律才会规定搜索服务提供商在收到侵权通知24小时内删除搜索结果的,可以免责。

但收费的搜索关键词服务则完全不同,虽然搜索引擎网站一直强调,网络广告服务的广告内容也是用户自己设定,系统根据一定规则自动投递的,因此搜索引擎不应对用户设定导致的侵权结果负责。

但游认为,搜索引擎网站对关键词服务是收取费用的,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看,收费是权利,对应的义务和责任就应当是审查收费服务中的违法情况。同时,搜索引擎关键词服务的内容也是有限的,海量内容无法审查的抗辩理由显然也是很牵强的。

游云庭认为,搜索公司应该采取更为积极的态度,来避免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如果搜索公司想加强审查,是完全能够做到的。“目前,国家商标局网站已经能够查询到注册商标信息,搜索引擎公司完全可以开发一个审查系统,将这部分注册商标信息数据导入其审查系统。”

据统计,在中国搜索引擎用户占到了互联网用户80%的比例,绝对用户数超过了8000万人,平均每人每天使用2.3次,中国搜索引擎行业市场规模2007年达到56.2亿元,成为互联网产业继广告、短信、游戏之后竞相追逐的“第四桶金”。

但现在,搜索获得巨额利润的同时也越来越多地陷于尴尬的处境。2007年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就北京枫叶之都起诉百度一案做出宣判,原告认定“百度利用搜索引擎为配合竞价排名而进行人为技术降权和恶意锁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游云庭认为,可能是出于保护新生事物的考虑,相关司法机关的判决中对于搜索引擎进行了一定政策倾斜,但或许正因为这种保护导致不规范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要靠搜索引擎公司自我纠正来杜绝侵权现象显然会进展缓慢,且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

因此,他建议,国家相关部门有必要加强管理,把网络广告的主体部分——搜索引擎关键词服务——也纳入《广告法》的管理范围,使其与成熟、规范、高效的市场经济体系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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