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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厂涉3800万诉讼案被银行推上被告席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4年05月08日 08:39:36 打印

  因一笔银行承兑汇票未按期支付,山东钢铁被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下称“无锡分行”)推上了被告席。

  5月8日,山东钢铁对外公告称,近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民事诉状》。根据公告,此案件目前处于一审阶段,涉案金额为3859.8万元。除了第一被告无锡市元行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元行贸易”)外,山东钢铁等其他9个案件各方当事人均被列为被告。

  2012 年8月13日,元行贸易因经营所需与无锡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由后者在一年内向其授予1.5亿元的最高授信额度。

  同时,无锡市冠鹏钢业有限公司等先后与无锡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均同意为前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元行贸易的债务提供本金余额最高限额1.5亿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为保障《综合授信合同》及其具体业务合同的履行,元行贸易和山东钢铁济南分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13 日与无锡分行签订《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约定由后者在融资授信额度内向元行贸易提供融资,山东钢铁济南分公司根据协议按指令进行发货并在融资到期时对所收到的货款与发货金额之间的差额向无锡分行退款。

  去年5月22日,元行贸易与无锡分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由无锡分行开出 80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山东钢铁济南分公司,由元行贸易提供保证金4140.2 万元,到期日为 2013 年11 月 22 日。“因元行贸易到期未能缴存票款,故该笔银行承兑汇票已由原告无锡分行垫付 3859.8万元。”山东钢铁在公告中称。

  公告显示,无锡分行的具体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元行贸易立即向无锡分行支付垫款 3859.8 万元及相应罚息(自2013 年 11 月 22 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息),并承担无锡分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 38.47万元,山东钢铁及其济南分公司则判令与元行贸易共同偿付 3859.8 万元。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梳理发现,这已经不是山东钢铁第一次卷入诉讼案,去年7月份,由于多项借款合同纠纷,山东钢铁曾被卷入共计7个多亿的诉讼。

  就在同日,山东钢铁还公布了与兴业银行济南分行的案件进展,称原告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已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钢铁及其下属济南分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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