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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省工商局通报涉及钢材典型案例

来源:大河网 2014年08月19日 15:21:37 打印

  8月18日,河南省工商局对新乡市等5个地市,涉及水泥、钢材的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其中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两起、销售不合格钢材两起以及无照经营一起8月18日,河南省工商局对新乡市等5个地市,涉及水泥、钢材的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其中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两起、销售不合格钢材两起以及无照经营一起。

  典型水泥、钢材案例如下:

  1.新乡市豫鸽建材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水泥案

  经查,当事人新乡市豫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冒用新乡市金灯水泥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生产销售散装水泥,期间销售违法散装水泥240吨,销售金额共计527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新乡市原阳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0000元行政处罚。

  2.平顶山舞钢市宏涛建材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经查,当事人舞钢市宏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开始,冒用北京华千新技术有限公司名称生产销售玻化微珠保温砂浆,截止检查时,共生产15吨,销售了13吨,每吨售价650元,销售金额845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舞钢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假冒玻化微珠保温砂浆2吨(100袋)、没收违法所得8450元、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3.许昌长葛市邢晓旭经销不合格钢材案

  经查,当事人邢晓旭于2007年上半年开始,在长葛市和尚桥镇九鼎美达建材商贸市场经销钢材,已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2014年3月,从洛阳关林钢厂购进HPB235ø10圆钢2吨,购进价每吨2500元,销售价每吨2700元,购进HPB235ø12圆钢3吨,购进价每吨2550元,销售价每吨2700元,上述圆钢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截止检查时,已全部销售,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3500元,违法所得85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许昌市长葛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850元,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4.信阳市明港镇闫有水销售不合格钢材案

  经查,当事人闫有水,已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2014年3月28日,当事人从信阳市钢材批发市场购进12MM热轧带助钢筋4吨,购进价每吨2230元,购进价款共计8920元,以每吨2350元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该批钢筋为不合格产品,截止检查时,已全部销售,销售货值金额共计9400元,违法所得48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信阳市工商局明港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80元、罚款9400元的行政处罚。

  5.焦作马村区赵佳无照经营钢材案

  经查,当事人赵佳,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从2014年1月初,个人投资50万元,擅自在马村区从事钢材销售活动,截止检查时,违法所得1万元,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焦作市工商局马村分局对当事人作出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1000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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