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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不到收回 房东应赔损失

来源:中国钢材网 编辑: 2009年12月21日 10:53:18 打印

  原来约定好的租期为三年,而房东却要提前收回自己用,这令在聊城开店做服装生意的李先生感觉非常无奈:“这回我的损失可大了,我该怎么办?”昨天李先生致电本报党报民生热线咨询。

  去年5月份,来自河南濮阳的李先生和妻子一道来聊城创业,他们打算在城区开一家服装专卖店,后来看中了一个店面房,经过一番商谈,李先生和房东签订了租房合同,双方约定,租房时间从2008年6月份起到2011年5月底,每年租金2万元,当时李先生还交了3000元的押金。之后,李先生一家便在聊城开了一家服装店面,由于经营有方,生意日渐兴隆。于是今年5月份的时候,李先生又花了2万多重新装修了一下这个店面,因为他考虑一是当时的装修建材比较便宜,二是如果店里的环境好了,生意也会更加红火起来。然而,让李先生意想不到的是,近日房东突然提出要收回店面和别人合伙开公司。对此李先生觉得挺委屈,店面的租期还未到,房东就要把店面收回去,这样他的损失怎么赔偿?李先生算了一笔账,加上这次的装潢费、剩余的房租以及提早结束营业的生意损失,房东应该赔偿他3万多块钱(最后一年的房租还没有交给房东)。刚开始房东在和他协商时也曾说过可以适当进行赔偿,但最近房东对赔偿的问题却不再谈起,这让李先生更加无法接受。

  接到李先生的求助咨询电话后,记者采访了我市的相关法律人士,他们认为,房东不可以擅自提出提前收回店面的要求,承租户如果想继续租下此店面,可以拒绝并要求房东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上的约定,因为当初签订的合同是有法律约束的。如果房东一定要收回店面,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该房东的行为已属违约,承租户可以要求房东退回剩余租金,并承担承租户的装潢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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